(2017)吉011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巨春与王兴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春,王兴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春,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兴录(曾用名王兴禄),男,满族,1954年10月7日生,退休干部,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巨春与被执行人王兴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兴录工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 志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