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小明与闫利萍、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闫利萍,杜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126号原告:杨小明。被告:闫利萍,吴城镇小学教师。被告:杜晓军,吴城镇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明与被告闫利萍、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