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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小明与闫利萍、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闫利萍,杜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126号原告:杨小明。被告:闫利萍,吴城镇小学教师。被告:杜晓军,吴城镇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明与被告闫利萍、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