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周伦与泗县农业委员会、泗县不动产登记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泗县农业委员会,泗县不动产登记局,周新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4行初29号原告:周伦,男,1955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泗县。被告:泗县农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素侠,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雪枫,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马士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跃,女,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新乐,男,1969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伦诉被告泗县农业委员会、泗县不动产登记局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原告周伦于2017年7月4日以诉讼中泗县不动产登记局辩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泗县人民政府颁发,在五年过渡期内仍不属于泗县不动产登记局的统一登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泗县农业委员会、泗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伦承担。审 判 长 单 威人民陪审员 巩瑞侠人民陪审员 孙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