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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顺春与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顺春,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顺春被执行人: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法定代表人:满自刚,该村主任。马顺春与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马顺春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1月10日,本院通过邮寄和现场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2月8日,本院依法向兰州新区中川镇政府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镇政府冻结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的案款75006元(含执行费);3、5月18日,兰州新区中川镇镇政府反馈,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在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有一账户,本院通过依法扣划了兰州新区中川镇尖山庙村民委员会在该账户的存款71506元,尚有2490元案款未执行;4、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