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186号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望江村3组。法定代表人曹立平,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法定代表人刘家祥,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不足部份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