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阮石富、陈松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石富,陈松福,谢月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阮石富,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松福,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谢月萱,女,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现住福安市。阮石富与陈松福、谢月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412500元以及利息和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以及人员下落,申请人亦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人员下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