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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陶晓梅、孙丽娜等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晓梅,孙丽娜,孙文慧,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李光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70号原告:陶晓梅,女,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孙丽娜,女,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文慧,女,199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尔路26号。被告:李光海,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晓梅、孙丽娜、孙文慧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李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被告地址不详,属于无明确被告,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晓梅、孙丽娜、孙文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荆保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