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先道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先道,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江陵县,住荆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先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先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时43分许,被告人谢先道醉酒后驾驶���牌为鄂M×××××众泰牌小型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市交通局门前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谢先道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并对谢先道采集静脉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谢先道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谢先道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字第Y1047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谢先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先道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谢先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先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