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2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亚琼、王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琼,王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亚琼,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王小文,男,汉做,1968年3月6日出生,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吴亚琼与被执行人王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亚琼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小文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