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国红、徐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红,徐有清,吴杨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红,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有清,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杨卫,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红与被执行人徐有清、吴杨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71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107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中。故申请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浙1127执133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国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