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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国红、徐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红,徐有清,吴杨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红,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有清,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杨卫,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红与被执行人徐有清、吴杨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71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107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中。故申请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浙1127执133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国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