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梁楠、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梁楠,童晓,梁太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39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仁,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梁楠,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童晓,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梁太彬,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梁楠、童晓、梁太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梁楠、童晓立即按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至2017年4月7日利息21791.42元以及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二、判令被告梁太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诉讼代理人黄祖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楠、童晓、梁太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2日,被告梁楠经被告梁太彬担保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在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0日内,提供在借款额度200000元范围以内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63%确定,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逾期后的利率按约定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下发生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童晓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作为被告梁楠的共同债务人,为被告梁楠与原告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0日融资期间内的所有融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梁楠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率为9.533750‰,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楠、童晓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罚息21791.42元。被告梁太彬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楠、童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21791.42元及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梁太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依法减半收取2315元,由被告梁楠、童晓、梁太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泮婷娜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4399号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梁楠、童晓、梁太彬: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梁楠、童晓、梁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463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