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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德能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滨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德能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滨海支行,刘元强,曹信元,陶仁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德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号文博大厦*层B1、B2。法定代表人:刘元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滨海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号。负责人:尚建民,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刘元强,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原审被告:曹信元,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原审被告:陶仁波,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诉人秦皇岛德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滨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秦皇岛滨海支行)及原审被告刘元强、曹信元、陶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初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德能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管辖协议条款无效,不能依据约定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抵押的房产均在山东省青岛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工行秦皇岛滨海支行(贷款人)与德能公司(借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条款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依据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德能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