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游六梅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六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202号起诉人游六梅,女,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铁山,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游六梅的起诉状,起诉状中称原告游六梅的母亲黄泰蓉与被告李雪梅、易小梅的父亲易著汉系再婚,2010年黄泰蓉与易著汉搬到新化县科头乡大水村居住,2017年2月14日,易著汉因病去世,相关丧葬事宜均由原告代为承担,共花费70207元,其中两被告只出了2000元。但易著汉生前立有遗嘱,所有财产均由其两亲生女儿继承,身后事也由其两女儿操办。故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820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游六梅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继父的亲生女儿即两被告支付垫付的丧葬费用。此案既非遗产继承纠纷,也不属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两被告的住所一个在株洲市,另一个在浙江省,不属于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游六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晓敏审判员  戴卫红审判员  龚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航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