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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李永德罚金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1110号 被执行人:李永德,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海口市第七中学宿舍楼。身份证号码:4601001965100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等(已缴纳17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1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cdapbc1dpxvhxwftyz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史燕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垂宁 书 记 员 周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审核:史燕燕 撰稿:陈垂宁 校对:周 杨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4日印制 (共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