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谭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谭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232号原告:张某1,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谭某1,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张某1与谭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息共计35万元。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邱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栾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