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军与大连金和青铜艺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大连金和青铜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静,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金和青铜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镇。法定代表人:王新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和青铜艺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35.9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9764元,还应交本案执行费166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徐军以被执行人大连金和青铜艺术有限公司已自行给付其执行款125万元,剩余欠款全部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51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