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爱兰与程素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兰,程素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73号原告:王爱兰,女,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程素华,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爱兰与被告程素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爱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王爱兰负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