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爱兰与程素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兰,程素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73号原告:王爱兰,女,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程素华,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爱兰与被告程素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爱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王爱兰负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