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20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工业园区刘间路。法定代表人:章荣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董事长。上诉人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3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该案原先诉请标的为人民币2197320元。后变更为18989694元,其中合同价款为2082320元,主张赔偿损失金额达169073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为复杂的损失赔偿纠纷,涉案金额巨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虽然本案合同价款2082320元,赔偿损失16907374元,但本案只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不会在本辖区造成任何影响。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辖区的,江苏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鉴于本案诉讼标的未超过1亿元,故本案应当由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无论是当事人身份还是案件性质,均不符合上述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要求将该案移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