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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息县英皇音乐会所、刘明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息县英皇音乐会所,刘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息县英皇音乐会所。负责人刘明洁,该会所经理。被执行人刘明洁,女,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与被执行人息县英皇音乐会所、刘明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2016)豫1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000元予以赔偿。本院开展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7月3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民权浩天公司收到刘明洁赔偿给其公司14000元后,余款6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民权浩天公司放弃对刘明洁、息县英皇音乐会所追要,执行费200元由民权浩天公司承担,民权浩天公司向本院出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王明& # xB;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辉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