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夏港青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永宁营业部与蒋玲、蒋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港青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永宁营业部,蒋玲,蒋燕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318号原告:宁夏港青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永宁营业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永泰家园A区东门31-6号房。负责人:杨海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玲,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蒋燕,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港青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永宁营业部与被告蒋玲、蒋燕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 城书 记 员 李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