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梁淑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梁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理人魏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淑云,女,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6809631X,住所地蒙城县绿荫小区门面28、29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梁淑云、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梁淑云、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有效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