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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邓某、邓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邓某1,邓某2,柴某,邓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扎努西压缩机(天津)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邓某1(曾用名邓成英),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粮食局退休工人,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邓某2,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骄制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柴某,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邓某3,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邓某、邓某1、邓某2与被执行人柴某、邓某3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7996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