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福利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联志村村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53号起诉人王福利,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福利诉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联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7年5月11日,起诉人向西安市新城区原联志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联志村土地补偿款收款单位、补偿金额、补偿标准、补偿土地面积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安置费及联志村人口1-9组2010年7月16日日终止那一天的人口数、腾联公司征用的土地是否算在这1062.68亩土地中,并要求书面答复起诉人。但西安市新城区原联志村村民委员会至今不予信息公开。起诉人现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联志村村民委员会对起诉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并予以书面答复;2、诉讼费用由原联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王福利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经本院指导和释明后,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并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福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焦 慧代理审判员 唐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秦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