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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银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银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财保38号申请人:四川银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任,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雨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会明。申请人四川银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成都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69755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6697550元。担保人高青勇用其所有的位于青羊区草堂路×号×栋×单元×楼2号(权34×××87)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银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高青勇所有的位于青羊区草堂路×号×栋×单元×楼×号(权34×××87)房屋。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仙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697550元财产,保全限额6697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宜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