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铭、谢业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铭,谢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财保37号申请人:范铭,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赣县区。被申请人:谢业平,男,1985年3月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范铭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业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范铭已向本院提供邓俊仕所有的赣B×××××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业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范铭用于提供担保的邓俊仕所有的赣B×××××小轿车一辆。案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范铭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