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智雄与陈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雄,陈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334号原告:李智雄,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高锋,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雄诉被告陈高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