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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柏林与平昌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小军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柏林,平昌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小军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687号原告熊柏林,男,生于1964年3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刚,男,生于1973年7月22日,汉族,系原告熊柏林妹夫。被告平昌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小军分店。法定代表人袁小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熊柏林与平昌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小军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柏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柏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柏林负担。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