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现锋与张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锋,张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994号原告:李现锋,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少川,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锋与被告张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锋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少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锋撤回对被告张少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现锋负担。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