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君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钱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君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钱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616号原告:慈溪君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4061501XP。法定代表人:岑其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杰银,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国忠,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徐雪峰,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君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君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君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