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与陈军社、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陈军社,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皇家园林商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58261Y。法定代表人:丁学俊,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社,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住陕西省扶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九成宫村镇头弯组3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97375R。法定代表人:戚家忠,公司经理。上诉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军社、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9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