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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208申请执行人容甲林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甲林,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容甲林,男性,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陈仓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1258551。被执行人:刘昌进,男性,汉族,1959年09月09日出生,住宝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甲林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进银行存款13095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