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4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久全与重庆三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星林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全,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星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4368-1号原告陈久全,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7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1241304k。法定代表人周选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某某,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星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6幢1单元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2924X8。法定代表人陈竞,职务不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陈久全诉被告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久公司)、重庆市星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三久公司的虽然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但该注册地实际由案外人在经营,而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星林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均位于渝北区,而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南岸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