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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188号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留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聂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1元,减半收取81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