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利民与张帅杰、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民,张帅杰,宋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764号原告:朱利民,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帅杰,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宋立,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民诉被告张帅杰、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朱利民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岑 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