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泰来县齐泰隆装潢商店诉席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齐泰隆装潢商店,席铁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66号原告:泰来县齐泰隆装潢商店,住所地泰来县。经营者:边国岩,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艳(系边国岩妻子),女,1966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席铁峰,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泰来县。原告泰来县齐泰隆装潢商店诉被告席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齐泰隆装潢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泰来县齐泰隆装潢商店负担。审判员 徐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