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刚、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刚,王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435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张刚,男,1977年11月23日生,住七星区。被告:王毅,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刚、���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毅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毅的起诉。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