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关凤霞与张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凤霞,张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4号原告:关凤霞,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健,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关凤霞与张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关凤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关凤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