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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关凤霞与张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凤霞,张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4号原告:关凤霞,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健,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关凤霞与张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关凤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关凤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