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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雪霞诉陈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霞,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雪霞,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李雪霞诉陈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2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雪霞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407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鹏名下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豫AXX**)一辆予以查封。现本案执行完毕,继续查封其名下财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鹏名下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豫AXX**)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