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7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百荷小区。法定代表人:孙广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人民东路278号江建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陈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池州市东升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9.9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士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