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叶淑妹、陈长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淑妹,陈长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叶淑妹,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长竹,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叶淑妹与被执行人陈长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淑妹因被执行人陈长竹未履行偿还借款562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陈长竹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仅查控到被执行人陈长竹名下址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办事处祥光花苑二期4幢409号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请求泉州市洛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冻结上述房产的交易手续,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被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价值相差悬殊,暂不适宜处置。经对被执行人陈长竹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陈长竹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