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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宏业铝粉厂与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宏业铝粉厂,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178号原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边寿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X085711075。投资人:王承瑞,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北街687、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3691071R。原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与被告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于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