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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李毛儿,陈秋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150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尤佩连,经理。被申请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山和工业园区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毛儿,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毛儿,男。被申请人:陈秋菊,女,1977年9月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李毛儿、陈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李毛儿、陈秋菊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王永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大众牌汽车、其担保人王建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骊威牌汽车和其担保人张明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北京现代牌汽车共三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王永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大众牌汽车、担保人王建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骊威牌汽车和担保人张明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北京现代牌汽车共三辆,限额7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