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金利、天津市玄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利,天津市玄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金利,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对外客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玄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营口道931号(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二十层F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金利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玄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