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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覃方知、覃锦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方知,覃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覃方知,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春雷,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锦泉,男,1974年9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文丹,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方知与被执行人覃锦泉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河刑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锦泉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锦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委托堂弟覃文丹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覃锦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覃方知各项经济损失51606元,被执行人自限在2017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款交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申请执行费674元由被执行人覃锦泉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规定将款交至本院财务室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河刑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