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8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聂作彬、陈琼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聂作彬,陈琼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785号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作彬,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被告:陈琼敏,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作彬、陈琼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59.30元,减半收取27,87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红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