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巨栋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9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巨栋,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乐清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斌钦,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巨栋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巨栋、辩护人顾斌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郑巨栋在乐清市柳市镇芒果KTV六楼606包厢饮酒后,进入六楼女卫生间,强吻被害人叶某嘴巴,强摸叶某胸部。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郑巨栋主动到乐清公安局柳市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郑巨栋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巨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巨栋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巨栋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巨栋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巨栋具有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郑巨栋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巨栋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