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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勇涛申请执行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美菊、鄢丰强、宦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涛,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美菊,鄢丰强,宦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涛,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被执行人:朱美菊,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神保康县。被执行人:鄢丰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宦中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宦中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执行刘勇涛申请执行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美菊、鄢丰强、宦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3617800元及执行费38578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的第二日算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克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