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勇涛申请执行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美菊、鄢丰强、宦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涛,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美菊,鄢丰强,宦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涛,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被执行人:朱美菊,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神保康县。被执行人:鄢丰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宦中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宦中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执行刘勇涛申请执行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美菊、鄢丰强、宦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3617800元及执行费38578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的第二日算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克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