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志伟申请执行王丽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伟,王丽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465号申请人:谢志伟,男,汉族。被申请人:王丽娟,女,汉族。申请人谢志伟与被申请人王丽娟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志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丽娟名下华西证券遂宁遂州南路营业部开户的相关股票账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丽娟名下华西证券遂宁遂州南路营业部开户的相关股票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