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