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7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磊、严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磊,严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洪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严欣,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严欣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嘉年华牌CAF7160小型轿车一辆。买受人徐雪祥以人民币52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已缴清全部拍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严欣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嘉年华牌CAF7160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雪祥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雪祥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铖 来自: